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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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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举报电话:63651208、63651297。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五、本次通告发布之前,已采取“放号”方式并向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放号”的建设项目至今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近期内将所收到的费用全额退还认(订)购人。如未将费用进行清退的开发企业,我局执法监察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六、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土地房屋执法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查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放号”并收取了消费者有关费用的企业,要责令开发企业制定费用清退计划,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取的费用退还消费者。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项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要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电话要有专人接听,进行专项处理。请各单位将举报电话及查处情况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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