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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持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地区[2015]3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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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的请示》(浙政〔2014〕16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支持海峡两岸(温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
  二、示范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东引台资”战略,着力突出改革创新,按照《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发挥温州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优势,加快建设沿海先进制造业基地、港口物流基地,构筑海峡西岸东北翼的增长极,带动丽水、衢州、宁德等地发展,建设成为连接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要区域和出海口、两岸产业对接基地和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三、示范区规划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海域资源。园区设立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对于超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又确需设立的园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纳入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统筹研究。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相关金融改革创新事项要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整体框架下进行。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须严格遵照中央统一部署。对台资相关开放政策措施要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衔接。
  四、请你省切实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示范区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优化示范区建设方案并由你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要合理安排有关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动示范区发展。
  五、示范区建设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特此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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