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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综[2014]9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31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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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执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管,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各执收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方式
  本次检查实施时间自2014年8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分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8月1日至8月20日)。各执收单位应按检查要求和内容,认真对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自查工作结束后填写自查表(见附件),经执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8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票据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4年8月21日至9月10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票据中心及部分执收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部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不到位、票据结报核销不及时、财政票据尚未年检的,以及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执收单位,通过查验财政票据与账目、调阅资料、延伸检查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9月11日至9月30日)。各执收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票据中心。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范围为各执收单位2013年期间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必要时将追溯检查以前年度或延伸有关检查单位。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设立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财政票据,票据专管员是否属临时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保管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是否按规定填写,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是否及时在非收税收入系统补登;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是否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有否擅自销毁财政票据行为。
  (三)是否存在出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财政票据行为;是否存在串用财政票据及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等行为。
  (四)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是否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照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是否按期销毁。
  (五)财政票据结报核销及年检是否按规定时间办理,是否携装订成册的票据存根联、补登票据存根联和错废票据全联次,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结报核销手续。
  (六)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是否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门及登报声明作废。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各执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财政票据自查工作,及时填写相关自查表格等检查资料,并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拒绝阻挠检查。
  (二)检查组在重点检查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取证合法、证据确凿、严肃处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三)本次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情况将按财政检查公告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开通报。对票据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求落实措施积极整改,对严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衢州市级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表
  衢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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