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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财政票据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综[2014]15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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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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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财政票据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各单位应当将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列入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并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和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
  财政票据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涂改,不得串用。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及时办理财政票据结报核销
  财政票据实行定期结报核销制度,单位开具财政票据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及往来款项,均应及时足额缴入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按规定时间向衢州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结报核销手续(具体结报时间在《财政票据购领证》内注明)。
  2014年单位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在财政票据结报核销后10个工作日内到衢州市财政局综合处办理缴入国库手续。当年12月底已使用未结报核销的财政票据和未入库的资金必须在2015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用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结报核销手续的,衢州市财政局将暂停供票。
  三、认真做好2014年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2014年财政票据年检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未结报核销的财政票据(包括空白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财政票据年检内容包括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上年度领用的财政票据是否已按规定进行结报核销、单位结存数是否与非税征管系统中登记数额一致、有无遗失财政票据的现象和欠缴、漏缴政府调剂收入问题、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及国库。
  年检不合格或未办理年检的用票单位,经整改合格后,再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手续。
  希望各单位切实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确保单位执收、执罚和财务结算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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