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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5]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26
实施时间: 2015-2-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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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对治理整顿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现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为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全面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及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原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浙价费[2003]115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规程》(浙价成[2011]4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浙价费[1993]21号)等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文件的清理,积极推进管理工作方式转变,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建立以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办法另行下发)。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在做好本级收费统计工作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由各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物价局。各地要不断加强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推进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网上在线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评估、目录清单及公示制度
  各地要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逐步推进相关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探索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加强收费信用体系管理。各地要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并动态调整,便于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工作,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___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_______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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