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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办[2011]28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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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财务总监的管理,保障项目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确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依法、合理、有效,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10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选派的,承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管职责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项目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财政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财务总监对建设单位重要事项的联签及其他形式的监管行为,不改变责任承担的主体。
  第二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财务总监由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简称市财务中心)负责选派和日常管理。项目财务总监直接对市财务中心负责,向市财务中心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财务总监的任用分为财政系统内部选定、外部招聘两种形式。外部招聘任用办法由市财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任职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基建财务管理经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会计、审计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过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且有10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或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符合具有财经类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资格三个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要求。
  第八条 聘用的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财务总监的年薪分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于年终依据综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所需的人员经费及项目财务总监受聘期间发生的办公、差旅费等公用经费列入市财务中心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项目财务总监履职实行重大事项当日报告、日常事项每周报告制度。报告办法由市财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市财务中心组织,财务中心监管科及其他科室负责人参加,项目财务总监应向市财务中心做出阶段性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财务总监实行轮岗任职,在同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连续任职超过3年。项目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直系亲属、配偶担任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科长(经理)、审计科长(经理)等职务的项目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二条 市财务中心选派项目财务总监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市财务中心对项目财务总监报告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支持项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为派遣项目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联签事项的安排尽可能与项目财务总监定期进驻时间相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协助项目财务总监工作,负责联络和衔接工作。建设单位领导应支持项目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财务等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项目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同时,建设单位还应配合市财务中心做好对项目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发现项目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向市财务中心和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 项目财务总监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对项目估算、概(预)算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控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
  (六)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年度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七)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政府负债管理的计划、审批和执行情况;
  (八)审核资金拨付, 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九)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财政审核及招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审核监督建设项目工程、设备等合同协议中价款、结算等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十一)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的各项支出标准和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签证、审批手续的完备性,督促建设单位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切实防止项目“三超”现象的发生;
  (十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督促交付使用资产的移交及权属证书的办理;
  (十三)市财务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总监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审核、工程变更单审核、项目预算及决(结)算审核、项目后评估工作;必要时,派遣项目财务总监可列席建设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融资决策、重大工程变更单的审定或重大工程招投标会议,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派遣项目财务总监对建设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建设资金的大额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三)查阅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建设合同(协议)和工程变更单等资料,并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与项目有关的程序性文件、建设合同(协议)和融资合同、债务收支计划和财政性资金收支计划、债务资金还本付息报告、重大会议纪要、基建报表及支出情况表、工程变更单等必要的项目资金管理资料供项目财务总监备案;
  (四)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状况,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及进行书面说明;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制止和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上汇报,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市财务中心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工作责任和纪律
  第十六条 项目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报告的责任;
  (三)对由于自身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建设资金流失的,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执行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务;
  (二)不得干预建设单位正常的项目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活动;
  (三)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财务总监离职后不得泄漏有关监管信息,二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部门和单位就业。
  第五章 项目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项目财务总监实行考核制度。市财务中心对项目财务总监的工作表现及业绩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年终对项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其工作作出综合评价。项目财务总监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以及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依据有关规定按奖励权限给予奖励; 项目财务总监不作为、或监督不力致使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财务总监工作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况按处分权限予以处分或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失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妨碍、阻挠项目财务总监正常履行职责,逃避项目财务总监监管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逃避监督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财建[2007]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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