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13]15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31
实施时间: 2013-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19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嘉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社〔2011〕5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享受对象办理相关业务,进一步推进公共事务信息系统(金保、就业)相关数据的运用完善和及时更新,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区就业管理服务处、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城乡社区社会事务站在办理享受对象享受条件的审核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已经基本建成并上线运行的公共事务信息系统(金保、就业)相关数据进行数据的比对,并以系统数据作为审核依据。
  二、凡符合嘉财社〔2011〕563号文件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次性创业补助、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在办理待遇享受过程中,按照嘉财社〔2011〕563号文件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自2013年7月1日起不再作为提供内容。
  三、市人社局(就业管理服务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在审核确认享受对象补贴标准的过程中,统一调整为以系统数据作为唯一依据。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嘉财社[2011]56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