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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嘉兴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市本级中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企[2013]21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23
实施时间: 2013-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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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有关企业: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市本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市本级中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5月23日
  嘉兴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市本级中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化解企业互保或担保链等潜在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设立市本级中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基金(简称“互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基金是指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原则组成互助合作组织,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委托专门的管理机构为组织内各成员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互助基金。
  第三条 互助基金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市场运作”为宗旨,互助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费用负担。政府、银行和企业遵守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互助基金的运作,为中小微企业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设立互助基金的目的: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信贷服务,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二是通过设立互助基金分散和化解集中在担保企业或银行的潜在风险,有效阻断互保或担保链的连锁反应,不因单个企业业主“跑路”或“资金链断裂”而引发风险向其他企业传递。三是解决互助基金成员企业在银行信贷融资中无担保或抵押问题。同时,通过互助基金的批量模式抵御单体信用风险,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第五条 互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成员企业缴纳的互助保证金、按贷款金额和期限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互助基金产生的利息和理财收入以及追偿回来已支付代偿款部分的收入等。为保证互助基金的安全,互助基金只允许存入合作银行或购买无风险的理财产品。互助基金主要用于互助基金成员企业担保服务,分散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并在互助基金成员企业发生贷款违约时,就所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代偿。互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互助基金成员发生的代偿和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等。
  第六条 互助基金运作模式
  (一)初始互助基金规模
  初始互助基金成员不低于20个,加入互助基金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合作银行授信金额20%缴纳互助保证金。
  (二)申请互助基金资格
  凡是具有工商登记,正常经营2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合作银行的授信条件的,均可成为申请互助基金成员。
  (三)银行信用贷款支持
  加入互助基金的成员企业,可获得合作银行缴纳互助保证金5倍的信用贷款额度。
  (四)风险准备金的收取
  互助基金成员企业按照各自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缴纳风险准备金。准备金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缴纳,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含)按贷款金额的0.5%缴纳,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1年以内的(含)按贷款金额的1%缴纳。基金存续期内准备金不予返还,但可参与基金清算,为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授信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第七条 为加强互助基金的管理,确保互助基金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要求,选定基金管理人(一般为协会或商会)。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互助保证金、基金运营管理费等账户,并由专人对上述账户进行核算。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报送报表。
  第八条 互助基金成员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代偿扣划顺序为:第一顺序是先行扣划违约成员自身缴纳的互助保证金余额;第二顺序是剩余部分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扣划,扣完为止;第三顺序是仍有不足扣划的部分,继续从中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账户扣划,按代偿时各成员互助保证金所占总额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退出
  (一)基金存续期内,即使借款人结清银行贷款,其缴纳的基金原则上只能转让不予清退;
  (二)在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的条件下,对于合作银行要求其主动退出的风险企业,经基金管理人审议通过,成员企业在结清基金项下债务后,允许其退出。
  第十条 互助基金的清算
  (一)互助基金成员企业在基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可对互助基金进行清算。清算顺序如下:
  1、互助保证金按照会员的保证金余额进行清算。
  2、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以后,按照每个会员在基金存续期间累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比例计算清算时的分配金额。捐赠或奖励、补贴部分有约定的,分配时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3、对互助基金清算方式会员大会另有约定的,按照大会决议执行。
  (二)出现以下情形,须办理基金提前清算程序:
  1、基金成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
  2、中小微企业互助保证金不足授信总额的5%;
  3、其他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基金管理人破产解散等情形。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的政策支持
  (一)金融服务。专享金融服务计划;专享利率优惠和贵宾服务;信用贷款及其它各类常规贷款融资产品;同等条件下利率优惠和社员专项快速审批通道等。
  (二)存款支持。对互助基金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局按互助基金市本级成员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给予财政性存款1:0.5的配套。首期财政性存款于开展贷款业务满6个月后兑现,每半年考核调整一次。
  (三)风险补偿。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较上年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5‰的风险补偿,其中对服务型小微企业贷款给予8‰的风险补偿,并允许银行将风险补偿资金的50%用于对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信贷服务较好的信贷人员的奖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兑现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及对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财务监管工作;市工商联负责对协会或商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通过协会或商会的平台,向广大中小微企业宣传互助基金,让更多地中小微企业参与到互助基金中去,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的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商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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