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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会[2013]45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19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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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
  实施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是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不断提升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2日
  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得到有效执行,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四条 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评定结果的确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时成立评审小组和汇审小组。
  第六条 评审小组和汇审小组成员由主管财政机关会计管理部门、财政监督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注册会计师人员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承接行政机关委托业务数量及质量等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情况;
  (四)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情况;
  (六)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情况。
  具体评审内容详见《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审表》(附件1)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类。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A类会计师事务所, 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低于90分的为B类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低于80分的为C类会计师事务所,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D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不得评定为A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D类会计师事务所:
  (一)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近二年因执业质量、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会计师事务所自评和评定机构组织实地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登陆嘉兴市财政地税网(www.jxcs.gov.cn)下载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审表,按照评审内容逐项进行自我打分,自评后将评审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赴实地评审时,应要求被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评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和工作底稿;
  (三)依法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内部治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被评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应按照《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审表》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评审打分,并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结束时,及时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汇审小组审查评审情况,重点确认评审资料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充分、评分是否合理等,并及时汇总评审单位资料、形成案审报告、提出汇审结论。
  第十五条 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评审及汇审工作汇报,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确定后,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确定等级。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每二年组织一次。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但如在上级组织的执业质量和市注协组织的行业自律检查中有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作出降级调整。
  第十八条 对A类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政府采购委托业务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优先考虑;
  (二)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B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业质量控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管理。
  第二十条 对C类会计师事务所除实行常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 财政机关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二) 根据检查情况,由财政机关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D类会计师事务所除实行对C类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委托业务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
  (二)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三)其他约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7日内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做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审表
  2.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3.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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