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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会[2013]44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22
实施时间: 2013-10-22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奖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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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嘉兴市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2日
  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 考核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同。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开始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使用情况;
  (三)会计人员职业行为情况;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期满,扣分不满20分(不含20分)的会计人员为考核合格等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不满30分的会计人员为基本合格等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期满,若有扣分的,自动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考核。
  第七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中对会计人员的扣分行为,并不免除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追究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采取财政与税务协作工作的形式,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同时在会计日常管理部门、会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违规情形的,据实予以扣分。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扣分,并按季度将扣分情况及扣分依据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会计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接受财政部门正常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和闭卷考试,培训考试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附件

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姓名:                          单位名称:

主管税务分局:

身份证号码: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和要求

扣分标准

扣分值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观;

1、根据不同情况,每条在2分内扣分。

2、如在会计人员职业行为中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则在职业道德方面相应加扣2分。

 

2、客观公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3、依法办事,敢于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4、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

 

5、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单位的合法利益。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使用

1、及时变更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

没变更的每项扣1分

 

2、不得将会计从业资格证在企业进行挂靠或转借他人使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在企业进行挂靠或转借他人使用的扣4分

 

3、接受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每年扣3分

 

4、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扣4分

 

 

 

 

 

 

 

 

三、会计人员职业行为

 

 

 

 

 

 

三、会计人员  职业行为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建立会计账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建账不完整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2、取得或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根据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入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2分;未按规定编制记账凭证或不正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2分;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扣10-15分。

 

3、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准确确认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准确确认收入、费用和成本,准确核算利润;

以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改变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隐瞒收入、随意调整费用和成本,编报虚假利润的每发现一次扣5-15分。

 

4、按规定定期进行对账和结账;

未定期进行对账或结账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5、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未能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扣3-4分;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扣10-15分;未能定期编制或未能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建立会计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未能建立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的扣10-15分

 

7、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的扣1-3分。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

1、按规定申领、变更、换领和使用税务登记证

不按规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

 

2、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发票

不按规定办理的每次扣2分

 

3、按规定进行税源登记

不按规定登记的每个税源扣5-10分

 

4、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延迟申报的每次扣2分,漏报、不报的根据税额扣10-20分

 

5、按规定缴纳税款

欠缴的每次扣3分

 

6、所在单位当年度是否存在涉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存在一次扣15分

 

7、所在单位当年度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况

存在一次扣10分

 

8、所在单位当年度是否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情况

存在一次扣5分

 

合计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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