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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14]3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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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在嘉兴本地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嘉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与研究院“创新驱动·院地合作”联席会议精神,嘉兴市设立新一轮“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嘉兴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3月4日
  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科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0〕102号),《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科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财政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截止至2016年。每年度的资金安排可视项目实施情况及财力可能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中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正常运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等经费补助,具体使用范围:
  (一)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
  (二)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
  (1)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
  (2)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
  (三)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
  (1)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
  (2)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补助
  (3)科技成果转让及委托开发项目补助
  (4)培育引导经费补助
  (5)风险投融资配套奖励
  (6)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
  (7)科技金融引导资金
  对已落户的工程中心运行期超过三年的不再支持前瞻性研究项目和科研性项目。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中科专项资金年度总体预算: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200万元,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经费200—300万元,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500—600万元。创新平台和产业化项目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第五条 研究院日常运作经费。重点用于研究院日常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工作经费、产业化项目引进表彰奖励经费等。
  第六条 新设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启动经费。按照市政府、入驻所属区政府与中科院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当年新设立的中科院研究所工程中心,由中科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工程中心启动经费100万元,其余启动经费由入驻所属区政府负责落实。
  第七条 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用于研究院层面规划具共性需求和共享的分析测试、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等平台建设。经费的90%用于仪器设备购置,10%用于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关键性研发和测试设备;单价较高,由一家工程中心单独购置有难度;使用率较高,有共性需求。
  第八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和项目,由嘉兴市本级新办企业进行转化及产业化,三年内项目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项目的实际绩效评价,给予新办企业补助。补助标准:项目首次达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利税15%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项目首次达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利税15%以上,给予50万元补助;项目首次达到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利税15%以上,给予100万元补助。项目在实施三年内可实行分段差额补助,累计补助最高100万元,经费直接补助企业。
  第九条 自主孵化及产业化项目补助。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和项目,由科研人员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自主创办、归口研究院管理的企业进行孵化及产业化,按企业年销售和利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利税超过10%的,给予50万元补助;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利税超过15%的,给予80万元补助。企业补助实行分段差额补助,累计补助最高80万元,经费直接补助企业。
  鼓励中科院科技人员到嘉兴创办企业,在研究院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享受上述自主孵化产业化项目同样的政策。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和委托开发项目补助。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的科技成果以技术交易方式转让到嘉兴市本级企业的或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承担嘉兴市本级企业委托开发且企业已取得销售收入的产业化项目,企业支付的实际技术交易转让费超过50万元的,给予企业20%的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引导经费补助。新成立三年内的工程中心,项目研发产业化方向明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附加值,以“产品定型开发—中试—产业化”为一体的产业化导向性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每年每个工程中心给予30万元项目补助经费。项目不纳入销售、利税等产业化指标考核。
  对研究院引进的公益类机构,每年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研究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风险投融资奖励。研究院下属工程中心创办的企业,成功引进风险投融资基金3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帐资金的3%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奖励,风险投资融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配套。研究院及其各工程中心、下属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按拨款额的2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引导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科技贷款融资保证资金,以8倍以上比例与银行协作放大贷款额,用于研究院下属工程中心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缓解初创型科技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对年度中科专项资金有节余的可适当增加科技金融引导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或延伸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转化产业化奖励补助,不得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中科专项资金应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规范分配管理并提高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 中科专项资金的安排程序:
  (一)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当年中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各类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
  (二)市科技局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当年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起草中科专项资金分配草案。
  (三)市科技局将中科专项资金分配草案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草案后1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批准。
  (四)根据管委会审定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将中科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与当年度科技发展资金分配计划合并下达。
  第十八条 中科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次进行分配,每年11月底前分配完毕并于12月底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九条 建立中科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中科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中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若发现中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缴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述项目在各县(市)实施的,由各县(市)政府负责提供相应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涉及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的,由申报主体自主选择享受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执行期至2016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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