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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农[2013]70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3
实施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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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分局)、新农办(社发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湖州市与浙江大学合作共建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6号)和湖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与湖州市深化市校合作、共建美丽乡村“新1381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新农发〔2012〕1号)精神,为支持和鼓励各级各部门和单位(项目业主)与浙大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扎实推进我市“新1381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市财政设立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点面结合。
  (二)以奖代补原则。原则上对上一年度已经实施完成的合作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三)项目管理原则。按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四)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市校合作项目补助。对与浙大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列入“新1381行动计划”内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体现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较高科技应用水平,初具品牌和示范带动效应的种养业合作项目;
  (二)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储存、运输、保鲜、加工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合作项目;
  (三)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具有较强成长性和较好发展前景,在区域块状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发挥支柱作用的二、三产业合作项目;
  (四)对美丽乡村示范市建设有推动作用或重大影响的课题研究等合作项目。
  第五条 湖州现代农业产学研联盟建设、湖州农民学院建设及其他经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同意的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第六条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对市校合作项目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申报时间。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前。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按照市新农办、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由承担项目的湖州方(项目业主或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审批表(详见附表2),按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各区新农办或市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市校合作项目协议书(合同文本)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专项核算账页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各区申报的项目,由其辖区新农办、区财政局(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上报:经初审并确定为推荐上报的项目,由所辖区新农办、区财政局(分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理由和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新农办。
  第九条安排程序:
  (一)项目资金安排。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提供不齐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不合理、合作协议书(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明显不符合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将直接淘汰,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新农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市新农办联合下达文件。
  (二)重大工作专项经费安排。现代农业产学研联盟工作经费由浙江大学湖州市南太湖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提出补助方案,经市新农办、市财政局会商,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文件;湖州农民学院工作经费由湖州农民学院提出补助方案,经市新农办、市财政局会商,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文件。
  (三)工作经费安排。用于市校合作项目管理的工作经费由市农办提出申请,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安排。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要根据市财政局与市新农办联合下达的文件要求,将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各区财政局(分局)、新农办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新农办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本级)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验示范区市校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08〕92号)同时废止。
  附表:1.湖州市(本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校合作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2.市校合作重大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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