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14]30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41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已审批的国土部门的采矿登记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继续予以免征;同时,对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请各相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 财综[2003]29号 2003/5/3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 陕财税[2022]18 2022/11/30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3]199号 2013/8/20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税字[2022] 2022/8/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 2024/12/3
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54号 2002/9/4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5号 1997/1/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陕财办综[2006] 2006/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1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吉政发[2001]46 2001/12/18
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财综[2011]11号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