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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衢财会[2015]1号
发文部门: 衢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2-13
实施时间: 2015-2-13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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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及其他具有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按照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衢财会〔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文件见衢州市财政地税网(http://www.qzft.gov.cn)。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时间
  2015年度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关政策、新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相关政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地方企业管理及财税政策等。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根据其单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学习内容,但选择上述内容不得少于10个小时。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编写了《2015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可供各县(市、区)财政局选用。
  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5年4月1日开始。
  四、赴外培训的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省级主管部门、财经类院校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具体培训实施前1个月,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携带《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备案确认表》(见衢州市财政地税网http://www.qzft.gov.cn)、主办单位的培训文件(复印件)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凭培训证明到财政部门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备案,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五、有关事项
  (一)2014年参加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网上竞赛活动且成绩在60分以上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省财政厅在继续教育平台自动登记。
  (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学习条件。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依据之一。同时,应当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对无故不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不完成继续教育的,可向其单位通报。
  衢州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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