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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15-3-4
实施时间: 2015-3-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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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5年3月4日
  附件
  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统筹中央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根据国土“二调”公布的广西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5元的补助标准(含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在2014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对各市、县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包干使用。各市、县安排的资金应与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5年内,自治区按照国土“二调”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安排补助资金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各市、县在5年内没有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第六条 各市、县应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衔接。每年3月底前,各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以市为单位向农业厅和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本市确权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
  第七条 财政厅结合各市、县确权颁证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并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确权颁证工作进度安排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管理软件、数据库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于次年3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财政厅、农业厅。
  第十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资金管理实施规定,并报财政厅、农业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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