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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文化新闻广电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行[2014]175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16
实施时间: 2014-7-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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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75号政府令)、《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文化新闻广电出版局
  2014年7月16日
  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丽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第75号政府令)、《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5号)精神,设立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发〔2013〕16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专项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条 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对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的补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以展示、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已享受市政府其它优惠政策的民办博物馆,不属本办法补助对象。
  第四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标准
  1.建馆补助。自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市财政予以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市财政予以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2.租馆补助。租赁国有资产创办的民办博物馆,可享受租馆补助。如在民办博物馆年检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租金全额返还;被评为合格,返还一半。如陈列时间达到3周年以上,可按照展厅面积、展品数量等给予10-30万元的基本陈列补助,每馆只补助1次。
  3.开放补助。对通过年检的民办博物馆,符合展厅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藏品总数达到500件以上、全年开放时间达到300天以上条件的,按参观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条件的,按参观人数每人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学生团队人均补助资金减半。每馆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4.临时陈列布展补助。民办博物馆组织市外展品来本馆展出,并经市文广出版局批准的,可根据展品等级档次和数量给予分类补助。大型展览(展品300件以上)补助5万元、中型展览(展品150-300件)补助3万元、小型展览(展品100-150件)补助2万元。临时陈展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次。
  5.其他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民办博物馆,按博物馆缴纳社保费部分,给予30%的补助;对晋升为国家三级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民办博物馆补助申请程序
  各项资金补助的申请审核,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自建民办博物馆补助审核。创办方按《关于促进市区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建馆申请补助申请(见附表,下同)、藏品目录、资金来源证明(验资报告)、施工方案、办馆理念、中介机构出具的建筑造价审价意见书等材料,由市文广出版局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2.租馆补助审核。以租赁国有资产创办博物馆的创办方,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文广出版局提出租金补助申请。市文广出版局结合民办博物馆年检工作,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提出租金补助额度,报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3.开放补助审核。结合年检结果,创办方向市文广出版局提出开放补助申请,并提供标准配备设备统计出的参观人数,及其他相应台帐。[参观人数以安装在博物馆入口处和出口处的监控视频影像、自动计数器,以及台帐(需含参观时间、团队性质、参观人数等内容)等统计结果相互印证来确定]。创办方需分上、下半年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建立台账制度,对团队参观的人员进行登记的,需有旅行社团或单位填写好旅游社或单位名称、导游姓名、导游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单等相关资料,年检时一并报市文广出版局。市文广出版局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助额度,报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材料不全的,不能申请当年开放补助。
  4.临时陈列布展补助审核。举办临时陈列布展前,创办方需向文广出版局提出举办申请;待市文广出版局批准同意后,进行临时陈列布展;完成临时陈列布展后,创办方向市文广出版局提出补助申请,提供补助申请表、影像资料、媒体报道等材料。市文广出版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助额度,报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5.其他补助审核。创办方向市文广出版局提出社会保险费用补助的申请,并提供专业技术职务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保局提供的缴费证明材料、社保补助资金申请表,由市文广出版局进行初审,报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对取得三级以上民办博物馆的,创办方可提出奖励申请,向市文广出版局提交补助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由市文广出版局初审,报市财政局复审,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文广出版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市文广出版局要定期对民办博物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应适时选择补助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成果应用。民办博物馆创办方在申报材料时要实事求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欺骗作假的手段获得补助资金。如有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补助资格,追回已申报的全部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期限
  该专项补助资金的执行期限为5年。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文广出版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6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区民办博物馆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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