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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资产[2014]265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0-2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企业财务预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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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本级各有关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交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实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市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布置一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部门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财政;收益收取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
  市财政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部门履行职能需要;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如实填写《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书》,属资本性支出项目的还须附报可行性报告,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需正式行文);
  (二)项目申报书;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四)预算报表;
  (五)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使用现有“部门预算编制软件”,软件的运用按照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报表格式每年随同预算编报通知下发。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批程序实行“一上一下”:
  (一)“一上”:企业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报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根据国有资本预算收支规模和资金投入重点,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一下”:市财政局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人代会审议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局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在15日内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市财政局下达给市本级国有企业的上交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预算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必须按预算核准的用途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年收入预算超收,若要动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调增支出预算总额。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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