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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4]10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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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农合联)、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农发资金扶持重点,审定补助项目和补助数额,决定农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农合联)、市气象局各明确1人兼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农发资金补助项目的复核汇总、抽查核实等事项,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草案,开展农发资金补助项目监督检查,定期向管委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规范使用、绩效跟踪”的原则,强化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农发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农发资金对企业补助实行“双限”原则:一是企业同一项目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中的最高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二是以每一家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款为基数,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地方财政留成数。新办企业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给予三年“双限”宽限期。孵化期企业、免税企业项目不受“双限”,但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主营业务为免税项目的单位视同免税企业。
  第五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农业农村发展支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和农田建设中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支持种子种苗建设,包括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项目;
  (三)支持土地流转,给予新增连片流转土地补助;
  (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给予扶持,对其实施的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予以补助,对其开展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和农副产品采购予以贷款贴息等;
  (五)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包括对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与试剂购置、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品牌创建等给予补助;
  (六)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包括对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畜禽生态循环养殖和“三废”处理、标准化畜禽养殖场改造提升项目等给予补助;
  (七)实行地方储备粮政策性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市粮食收储公司因承担政策性储备业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储备费、利息、轮换费、收购费、烘干费补贴和订单粮食奖励。
  第六条 申报农发资金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三农”方针政策和农发资金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下列要求申报农发资金项目:
  (一)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和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57号)和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项目申报材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和复核;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农发资金。
  第八条 农发资金申报项目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审核如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资格:审核项目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立项条件。
  (二)审核资料: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其中,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三)审核内容:审核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九条 项目审定和下达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审定。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审议,综合申报主体纳税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草案并提交管委会研究审定。其中,需要实地核实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二)项目公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审定的农发资金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实。
  (三)资金下达。在规定期限内经公示无异议的农发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农发资金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分配完毕,并于当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条 农发资金补助文件下达后,市级项目由市级项目申报主体直接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按项目申报主体所属区域直接将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给区财政,由项目申报主体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政策明确规定安排给市粮食收储公司因承担政策性储备业务而发生的相关补贴,由市财政局按月预拨、年终清算。
  第十一条 凡有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农发资金项目,应按计划落实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农业项目,其自筹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单个项目主体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若项目投资额较大且对农业转型升级有明显作用,补助金额可超过200万元,但须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下达的农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由项目实施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改变农发资金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收回拨款。
  第十三条 已下达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及时组织实施,并确保按计划完成。对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后超过半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取消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本部门农发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提供虚假合同、凭证及相关材料骗取项目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农发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即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主体从次年起三年内的农业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对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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