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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4]10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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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决定对原《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0〕102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科发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各类科技项目的补助。
  第三条 成立市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职责:审定科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审定当年科发资金重点扶持方向以及资金安排比重、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审定年度科发资金预决算;对科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研究提出年度扶持重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科发资金安排比重、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的初步意见;负责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编制、日常申报、初审汇总并提出资金分配草案;实施项目日常监管,协调项目审计、公示等事项;组织召开会议,定期向管委会汇报科发资金补助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科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强化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绩效考核,发挥科发资金引导作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科发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
  (二)从其他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科发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上缴市本级的企业;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第七条 科发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市场导向类项目视情况可采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八条 科发资金对企业补助执行“双限”原则:
  一是企业同一项目按照所有补助政策中最高的政策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二是每户企业年度所有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国、地税上缴税款的地方财政留成数。新办企业原则上按此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三年内不受此限。孵化期企业、免税企业项目不受此限,但孵化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 科发资金每年11月底前分配完毕,并12月底前支付完毕,超期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十条 科发资金项目经费的安排程序:
  (一)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管委会确定的当年项目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及项目信息公示,提出项目经费补助的初步意见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补助预算(方案) 。
  (二)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审议、完善科技项目经费补助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经费补助预算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定。
  (三)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并落实项目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补助预算一旦确立,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将经费决算报送市科技局,将已拨付的项目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科发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绩效情况,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开支合理、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组织力量做好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目标考核,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结果审核,审定结果作为资金支付及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开展科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管委会办公室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内容、资金补助、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挤占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缴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1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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