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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字[2008]133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0-28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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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发展资金在推进品牌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品牌战略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发展资金在推进品牌建设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青海省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用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推进品牌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品牌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进行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改进等品牌建设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品牌拥有企业制定品牌战略规划等工作,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二)支持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市场评价和价值评估体系。
  (三)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重点是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省内品牌宣传推广活动,企业参加由省政府主办或支持的重大会展,以及企业在国家级媒体等开展的注明“青海”字样的自主品牌宣传活动。
  (四)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开展品牌申报、推广、维权,标准修定制定、质量评价、考核、调研、人才培训、公示公告等。
  (五)奖励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获得省级称号(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的企业;获得国家出口免检商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畜产品商标的企业。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使用采用专项奖励和专项补助两种方式。企业同一产品、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分级获奖的,按最高一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品牌建设渠道获得省财政资金补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中华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出口免检商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的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对注册成功的农畜产品商标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补助;对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20%-40%给予补助;对符合第四条第四款的项目,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60%给予补助。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项奖励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名牌”的企业,以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农畜产品商标的企业在获得称号之日或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三个月内填写《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附表1),经企业注册地职能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职能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评审办公室。
  (二)经评审办公室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后,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申报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专项补助申请单位按照完成的重点品牌项目,填写《青海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请书》(附表2),分项目类别报送评审办公室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品牌建设、产业发展、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补助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专项补助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并确定补助金额,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及补助项目审定后,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相关单位。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将追缴相关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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