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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将我省优势产业所需进口产品技术纳入进口贴息资金扶持范围的通知[暂行]
发文文号: 青财企字[2008]21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8-3-19
实施时间: 2008-3-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9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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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省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经研究,将我省盐湖化工、藏毯加工等优势产业所需的进口产品、技术纳入进口贴息资金的扶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未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但属于我省优势产业(包括装备制造、盐湖化工、有色金属深加工、新型硅材料及太阳能产业、藏毯加工、矿产及生态资源开发、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所需的进口产品或技术项目。
  二、支持标准:按照财企[2007]205号文件关于“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和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的规定,每年度待中央财政的扶持标准确定后,据以确定我省对优势产业所需进口产品、技术的支持标准。
  三、资金来源:省财政专户存储的中小企业基金(机电)。
  今年是国家施行进口贴息政策的第一年,各单位(企业)要抓住机遇,严格按照财企[2007]205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确保进口贴息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为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良好的政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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