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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字[2014]3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9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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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经商委):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规定,省财政厅、商务厅结合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情况,制定了《青海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2014年1月1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商务部,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印发
  青海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鼓励我省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规范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结合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的,主要用于支持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双方互利共赢,促进我省对外投资合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建立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组织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方式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依法在我省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相关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
  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
  (四)其他相关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第六条 合作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为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竞争力,对境外合作项目好且融资困难的企业,采取注入国有资本的阶段性参股方式进行扶持。
  (二)直接补助主要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前期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和翻译费、境外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换回的资源回运运保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外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主要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发生的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中长期贷款(1年及以上)给予一定的贴息。
  第七条 资本金投入、补助、贴息标准
  (一)注入的国有资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原则上不超过3年,收取较低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三)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章 申请企业及项目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合作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青海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地方所属企业(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及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
  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三)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六)按有关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支持重点、范围、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属地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全省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临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经社会公示,确定项目支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持计划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追踪问效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全省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七条 获得合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合作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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