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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企字[2014]117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4-8-18
实施时间: 2014-9-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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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和外贸企业的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青海省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名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2014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级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集团公司,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
  青海省外经贸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企业出口规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解决外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外经贸可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成立外经贸发展基金。为建立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省外经贸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促进社会资本合理配置,转变外经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培育外经贸竞争新优势,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 基金运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既要体现扩大出口的政策导向和扶持外向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又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例和实际效果,保证外经贸发展基金逐年滚动积累。
  第二章 基金来源、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及其他资金,三年之内逐步到位。
  第六条 基金为有偿使用,主要采取阶段性参股外经贸企业的方式进行运作。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参股企业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七条 基金重点支持藏毯、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等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的中小微外经贸生产企业,以及为外经贸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支持企业扩大我省藏毯、穆斯林民族服饰、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等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引导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
  (三)贯彻实施“走出去”、“市场多元化”、“以质取胜”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以及开拓国际市场、创名牌;
  (四)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
  (五)加强对外经贸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其他有利于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使用,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基金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基金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定支持方式,审定基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方案;
  (四)审定专家委员会人选名单,参与基金项目的评审;
  (五)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及绩效评价;
  (六)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外贸处,行使以下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筛选政府部门、社会专业机构、院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基金项目征集、评审工作,提出基金项目立项和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方案;
  (三)开展基金项目运行监测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与程序
  第十条 基金运作主要以阶段性参股方式为主,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参股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某法人机构与参股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有关规定,对参股企业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投资期限3年的,每年按注入资本金的7%收取;超过3年的,每年按注入资本金的12%收取。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管理,但有权按照《投资协议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其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基金可以在一年之后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3年内如有投资者购买,转让价格按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加上转让时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运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征集。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可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风险调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初步筛选的企业及项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后开展风险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投资评级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投资评级及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基金项目及投资评级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社会公示。对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基金项目,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网及社会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无异议的,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最终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和公示情况,对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六)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某法人机构与参股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书》,对基金的使用年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等事宜进行约定。办理资金拨付和股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的范围与条件:
  (一)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具有一定进出口经营业绩,年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规范和合法经营;
  (四)生产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并无不良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等行为记录;
  (五)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创汇相结合,并不大于企业自有净资产。;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按基金年度收益的30%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基金通过约定方式,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提前收回基金的投资: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三)拖延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四)违反基金使用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基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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