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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4
实施时间: 2014-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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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14日
  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29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厅联企业〔2013〕130号)批复的“省枢纽服务平台与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的综合窗口平台和7个产业集聚区窗口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省枢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服务场地改造、建设共享数据资源中心、多媒体培训体验中心、呼叫服务系统、在线服务应用系统、全省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系统、购置服务设施、设备和软件,以及联通所需软硬件设备等。
  (二)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服务场地改造、购置服务设施、设备和软件,以及联通所需软硬件设备等。
  (三)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确定应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按照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批复的建设方案内容执行,支持额度不超过平台已投入资金的50%。
  第三章 组织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工信委负责管理本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的建设,对承建单位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工信委。
  第八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国家批复的建设方案,对市州上报的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按照“一窗口一申报一批复”的原则,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省枢纽服务平台、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的建设方案进行批复,批复的建设方案作为平台网络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条 2013年专项资金将根据平台建设情况进行预拨付;2014年、2015年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对平台承建单位进行审核,按实际核实工程进度分期核拨资金。市州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平台网络承建单位。平台网络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要严格审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承建单位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并对申报平台网络建设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单位无法承担平台网络建设或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市州工信委、财政局应及时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经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项目承建单位及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承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向市州工信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验收。市州工信委、财政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从项目建设开始至竣工,项目承建单位每季度末应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情况报送系统”(网址:www.sme.gov.cn)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工信委,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作为平台建设下一年度经费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市州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聚集区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省枢纽服务平台的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中需招标采购的软硬件设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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