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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农[2013]3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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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畜牧、农业)局: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42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2〕91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甘肃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补助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42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1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绩效考核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是指省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制定和运用考核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各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科学制定绩效考核评价办法,采用客观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规范严谨的考核评价程序,对各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二)目标管理的原则。按照“目标明确、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绩效考核评价促进全面完成计划任务,政策目标落实到位,资金使用严格规范。
  (三)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评价促进资金合理分配、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与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统一。
  (四)奖励先进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市(州)、县(市、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对各市(州)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市(州)财政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要对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全部市(州)、县(市、区)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二)制定全省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对市(州)的绩效考核评价;
  (四)监督检查各地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加强对各地绩效考核评价的工作指导;
  (六)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各市(州)、县(市、区)实施奖励措施。
  第七条 绩效考核评价程序:
  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每年制定对上年度落实工作开展绩效考核评价的工作方案,各市(州)财政和农牧部门按照绩效考核评价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工作,并依照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填报基础考核评价指标信息及相关资料,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连同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评价资料一起于8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在此基础上,由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对各市(州)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并对重点县(市、区)进行延伸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考核评价依据: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制定下发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财政、农牧部门备案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总体实施方案;
  (三)各地上报并经省上审核批复的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四)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下达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年度资金拨付文件;
  (五)各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年度工作总结;
  (六)各地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工作的公告、合同、方案、图、表、册、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各地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相关的电子档案管理情况,并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信息系统相关统计数据为评价依据;
  (八)各地落实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制度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的减畜计划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的执法监督检查报告;
  (九)各地草原监测体系建设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
  (十)各地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及村级草原管护员设置、聘任、批复等文件资料;
  (十一)各地制定和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资料;
  (十二)各地开展的政策宣传及技术培训等方面工作的文件资料;
  (十三)各地建立完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工作机构并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
  (十四)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主要考核评价各地成立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人员配备、职能设置及机构正常运行等情况。
  (二)制度建设。主要考核评价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工作规程和配套制度,建立及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督导检查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评价各地以下工作内容:
  1、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基本草原划定公告,明确基本草原的分布区域、草原类型、面积和四至界限,编绘基本草原分布图,基本草原保护标示牌设置等情况;
  2、草原承包工作:落实草原承包制度,对完成承包的草原,以户或联户为单位确认四至界限、核准面积、划分草原等级和核定适宜载畜量,由县级人民政府签章核发全省统一的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编绘草原承包分布图,建立公示制、档案管理台账、流转平台和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3、基础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完成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4、草原基础信息采集及编绘上图工作:基本草原、草原承包、草原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集中上图工作完成情况;
  5、建立数据库与档案:对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中形成的有关会议纪要、实施方案、汇总数据、编绘图表、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电子文件和纸质文档,由县档案局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复式归档保存等情况。
  (四)目标任务完成。主要考核评价禁牧、草畜平衡任务和牧草种植落实情况。包括发布禁牧令、划定禁牧区域、核定禁牧面积、落实禁牧管护责任制等情况;制定减畜计划、分解减畜任务、签订草畜平衡及减畜责任书,落实减畜任务的保障措施等情况。核定牧草良种补贴直补面积、制定技术规程,完成种草面积等情况。
  (五)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各地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和村级草原管护员聘任及报酬落实,以及开展执法监督、技术培训等情况。
  (六)监测体系建设。建立草原生态恢复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和技术规程,以及基础数据采集统计、编制监测报告、发布监测信息、草原植被恢复等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七)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八)实施成效。主要考核评价禁牧任务及禁牧补助资金落实、草畜平衡减畜任务及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落实、人工种草任务及牧草良种补贴资金落实、牧民生产资料补贴资金落实、绩效评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草原生态改善、促农增收以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情况。
  (九)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明白纸、现场会和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目的、意义、内容等情况。
  (十)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考核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根据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制定对各市(州)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见附表),并依据该指标对各市(州)逐项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组织本区域内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可参考上述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并可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增加其他方面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对各市(州)绩效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之后分别计算各市(州)得分。根据不同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各市(州)对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计分,可参考上述计分等级制定。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县(市、区)的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将向各地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以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分配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对获得合格以上(含合格)绩效考核评价等级的市(州)、县(市、区)按照等次排名,并在考虑草原面积、工作难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安排绩效考评奖励资金;对绩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不安排绩效考核评价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农牧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州)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市(州)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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