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2015]3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8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化工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各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实施范围。全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2)具体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收费标准具体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种污染物在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电子行业分别为4500元/年.吨、11000元/年·吨和42000元/年·吨,其他行业分别为2600元/年.吨、6000元/年.吨和23000元/年.吨。(3)实施步骤。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对各行业实施计划安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纳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分年度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可以优惠20%。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按照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三、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我市排污权交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收费不超过4000元;成交金额10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成交金额的2‰收费;成交金额5001-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成交金额的1‰收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四、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资金管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
  五、加大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宣传。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而与此不同的是,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各区要准确把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等政策内涵,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政策,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落实到位。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豫政办[2016]82 2016/5/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4]24号 2014/5/23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 甘政办发[2014] 2014/12/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冀政办字[2015] 2016/1/1
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61号 2015/10/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 2015/9/1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吉政办发[2014] 2014/12/2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5]31 2015/9/16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 浙财综[2015]42 201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