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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教[2011]1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中共长沙市委宣传部
发文时间: 2011-6-15
实施时间: 2011-6-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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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战线各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长沙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引导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㈠ 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㈡ 组织引导资金项目评审;
  ㈢ 提出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的初步方案;
  ㈣ 实施引导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检查验收;
  ㈤ 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坚持专项管理、注重效益、扶优扶强、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㈠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㈡ 重点扶持动漫游戏、影视传媒、数字资讯、新闻出版、演艺娱乐、广告会展、民间工艺等文化主导产业发展;
  ㈢ 支持重点文化企业研发、技改和对外贸易、文化交流等;
  ㈣ 开展文化产业规划制订、课题研究、统计、招商、会展、人才培养、宣传推介、经验交流等产业基础工作;
  ㈤ 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㈥ 支持区县(市)文化产业发展。
  第五条 根据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对文化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
  ㈠ 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
  ㈡ 贷款贴息是指给予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银行贷款利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㈢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可跨年度连续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中用于扶持企业的部分,按“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申报审批:
  ㈠ 公开申报 市委宣传部将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长沙晚报》等媒体上公布,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时间和平台公开申报。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
  ㈡ 部门审核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在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㈢ 专家评审 市委宣传部要针对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特点,建立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不少于五人)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㈣ 结果公示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委宣传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支持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长沙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㈤ 集中支付 对评审合格且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㈥ 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市委宣传部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实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八条 申报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㈠ 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㈡ 申报项目必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㈢ 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项目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㈠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㈡ 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㈢ 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㈣ 项目实施完工两次验收仍不合格,时间未满五年的。
  第十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调整建议。市委宣传部可视具体情况对扶持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其余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全年工作计划,拟定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相关开支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提交部务会研究后,由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和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直接支付到扶持对象的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需支付到市属预算单位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拨付。
  第十六条 需支付到区、县(市)项目单位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程序,下拨到区、县(市)财政部门后,再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宣传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文化产业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宣传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㈠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㈡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㈢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㈣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建设或竣工的;
  ㈤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自评,并向市委宣传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长沙市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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