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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教[2013]4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10
实施时间: 2013-9-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0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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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宣传部、财政局、文联:
  现将《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3年9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2013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
  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文艺创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由长沙市财政局会同市文联管理。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方案;
  (四)实施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检查验收;
  (五)协调解决引导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坚持专项管理、严格审核、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获得权威性国际和全国性奖项(本处所指全国性奖项指2005年中央宣传部依据《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出台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确定的奖项),和获得湖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湖南省文艺奖、毛泽东文学奖的文艺作品,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
  (二)组织评奖。组织开展“长沙文学艺术奖”和“长沙文艺新人新作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原则上两个评奖活动不在同一年进行。
  (三)项目扶持。每年确立一批重点作品创作题材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包括: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设计艺术、评论、篆刻等门类作品。按照各类作品的特点,资助项目分为四大类,即文艺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只资助艺术原创,不资助舞台排练)、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只资助影视剧本的创作,不资助拍摄)。
  文学著作出版项目,主要指作品(含丛书)的创作和出版。
  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加工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剧本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以及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等)。
  展览艺术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民间文艺、篆刻、摄影等艺术门类的大型或主题性的艺术创作项目和展览活动。
  影视艺术项目,主要指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的优秀原创影视剧、广播剧。
  (四)优化创作环境。在乡村、社区、学校、园区、企业、景区等建立和挂牌文艺创作基地,支持文艺家在创作基地开展创作采风及学术研讨等活动。各创作基地也可自行组织开展文艺讲座、文艺惠民等活动。每年通过申报和考核给予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作基地一定资金扶持。
  (五)开展文艺评论。组织召开文艺作品研讨会,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媒体公众对优秀文艺作品进行研讨、评论和推介。
  (六)宣传推介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借助、运用媒体、公共文化场所等资源和渠道,在资金、频道、版面、场地等方面为展演、展映、展览、展示优秀文艺作品提供支持。
  (七)培训进修。邀请国内外知名艺术家开展文学艺术类讲座,组织和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文艺家赴高等院校进行短期培训和进修。
  (八)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推进书画、剪纸、湘绣、灯谜、篆刻等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工作,每年通过申报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经费支持。
  第五条 市文联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文艺创作奖扶资金重点使用领域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原则申报审批。
  (一)公开申报。市文联将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相关网站或《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文联负责申报受理及相关情况汇总。
  (二)部门审核。市文联、市财政局在各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初步审核:
  1、是否符合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
  2、项目单位或项目申报人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3、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4、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三)专家评审。建立长沙市文艺创作奖扶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市文联按资助项目分类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从省内外各文艺门类中有评定资格的知名文艺家、专家中遴选若干人组成。每次开展评审时,从相应艺术门类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担任评委(申报项目者一律回避)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文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定当年支持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相关网站或《长沙晚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文联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文联应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基础上实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和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拨付资金。
  第八条 需支付到市属部门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指标;需拨付到区、县(市)项目单位的奖励和扶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后,再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下拨到资金使用单位;对其他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由财政将指标下达至市文联,再由市文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文艺创作奖扶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分别采取分期拨款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其中文学著作出版项目、舞台艺术项目、展览艺术项目、影视艺术项目、传承推广优秀传统文化采取分期拨款,第一次一般拨付30%作为启动经费,第二次待验收结项后拨付。属组织评奖、配套奖励、开展文艺评论、组织培训教育、宣传推介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挂牌文艺作品创作基地的,经核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联应加强对项目单位或个人获得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和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奖励和扶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奖励和扶持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奖励和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标准和不遵守要求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督查材料和
  督查不合格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 奖励和扶持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项目人进行项目自评,并向市文联报送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市文联和市财政局按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奖励和扶持对象应于每年年底向市文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文艺创作奖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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