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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建规[2014]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文时间: 2014-10-9
实施时间: 2014-10-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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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财政改革和总量减排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 减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奖代补、先做后补、奖励政府”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减排资金的安排,依据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的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60%的比例对减排成绩突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依据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并经省政府同意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以及经各市(州)政府核准的所辖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结果,审核其提出的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按预算管理程序拟定减排资金测算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三)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减排资金分配方案,办理本年度减排资金预算下达;
  (四)监督检查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减排目标的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减排目标,科学制定减排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拟定减排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督促和指导各市(州)政府将减排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
  (二)依据《湖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鄂政办〔2013〕17号),建立健全减排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市县政府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确定各指标得分权重、量化评分原则及标准等内容;
  (三)按照年度减排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各市(州)开展所辖县(市、区)减排目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
  (四)依据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规定比例提出本年度减排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减排资金测算安排原则。减排资金的安排以各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及减排项目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具体考核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第十条 减排资金测算分配的计算公式:
  某市县年度减排资金分配额度=(某市县政府年度减排工作考核得分/考核进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得分总和)*年度减排资金预算总额。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依据经环境保护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量,以及年度减排工作考核结果以及“贡献大、得益多”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贡献的重点减排企业(项目)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等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三)其他与减排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减排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偿金。
  (二)与减排项目实施无关的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设备、装备、公务车辆等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场所新建、改扩建;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与减排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对下激励性转移支付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地方政府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减排资金支付由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减排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资金使用单位要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减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相关市县财政、环保管理部门要建立减排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减排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减排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对上年度减排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减排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采取收回违规减排资金、报请省政府予以通报、暂停今后两年减排资金的分配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排奖励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年度奖励资金安排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3〕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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