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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工商明电[2014]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1-27
实施时间: 2014-11-2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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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10月23日,国务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了部分工商注册登记前置事项,并决定把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理清思路,统一思想,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市场监管责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市、省直管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要组织登记注册及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熟练掌握已取消、下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全面掌握登记流程,提升注册登记服务效能。要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做好《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网站、宣传栏、印制服务指南、咨询办事窗口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类投资主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激发市场主体投资创业热情。
  三、联系实际,确保落实。对《决定》中明确取消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对已下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要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对由前置改为后置的工商登记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提交前置材料。同时告知当事人必须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要加强与审批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已登记企业信息的后续监管工作。
  各地在贯彻执行《决定》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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