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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住中业[2007]20号
发文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7-1-2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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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受委托银行:
  近几年来,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的紧密配合、积极努力下,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力度和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一些工作和措施不到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仍然存在缴存率较低和缴存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济政发[2004]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分级负责是指受委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银行或经办网点负责人对该行(网点)受委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负领导责任;专人管理是指各经办银行(网点)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定期报告是指各受委托银行每月定期将催缴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催缴的对象是: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按正常人数、基数及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章 催缴方式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工作可采取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信函方式即经办银行通过挂号信向欠缴单位送达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门督促方式即经办银行派专人上门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管理中心针对拒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告示的督促方式催缴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所辖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催缴方式,加强督促。
  第三章 催缴程序
  第六条 对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未正常缴存的,负责催缴的工作人员每月应对上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统一核实登记,进入催缴程序。
  第七条 对电话催缴后当月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单位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缴纳义务。
  第八条 对送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催缴三个月仍未按时缴存的单位,由各经办银行列出名单报管理中心业务处。
  第九条 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以前,各受委托银行催缴负责人应组织填报《住房公积金催缴情况汇总表》并写出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对本季度催缴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管理中心业务处。
  第十条 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络系统实施动态监控,随时了解落实各经办银行的催缴情况和结果。
  第四章 违规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逾期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调查其行为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单位,各经办银行应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要求其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报送管理中心,进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效益良好但拒不履行缴存义务,逾期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且经催缴后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管理中心业务处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督促或移交执法督察处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催缴。
  第十四条 对采用上述方法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催缴工作作为年度末对各受委托银行业务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当年的归集手续费挂钩。
  第十六条 对催缴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和工作人员,按催缴单位数量及催缴额排名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负责对各受委托银行、经办银行(网点)的催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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