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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4]149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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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切实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四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工程类项目,是指采购人采购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详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为单独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审批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一)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工程类项目;
  (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专用工程类项目;
  (三)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四)依法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第二类为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六条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属于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经盟市级(含)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事宜。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备案程序。
  采购人应在采购(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项目预(概)算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分表、采购(施工)合同副本等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第十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中央投资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和法定的其他媒体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工程类项目支出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资金属预算内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属未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第十四条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投诉处理办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执行,由审批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诉受理按照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实行分工负责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取化整为零、分期分块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工程类项目应办未办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察审计,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督,依法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函〔2008〕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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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园林管理处(游客)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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