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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4]20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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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
  2014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
  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丰年积累、平年结余、大灾调剂、稳步发展、逐年滚存、封闭运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灾风险准备金,是指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按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计提和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
  (一)以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为核算单位,按各公司当年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5%计提,逐年滚存。
  (二)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省级商业银行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账户,统一存放大灾风险准备金。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统筹使用、逐年滚存。
  第六条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重大自然
  灾害超赔损失,以及开展防灾减损工作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防灾减损工作及设施建设以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为单位实施。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经费预算,并应于每年8月30日前报请审核。
  第八条 防灾减损所需资金按照“承保单位为主并先行建设,财政等验收并适当奖补”的原则进行。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不超过承保机构防灾减损投入经费的50%。
  第九条 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时,以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为核算单位,如赔付金额达到当年该盟市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110%时,启动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以计提的大灾准备金累计余额为限,直至赔完为止;如果仍不够赔付,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动用总公司大灾风险准备金和购买再保险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动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用于赔付时,应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出动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书面申请文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受灾情况、查勘定损及赔付结果;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动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需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和保监局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并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提交动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书面申请后,自治区财政厅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核拨大灾准备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后,自治区财政厅应从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中拨付资金至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账户。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两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的;
  (二)挤占、挪用大灾风险准备金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由于保险经办机构原因,退出在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域业务经营资格的,其已缴纳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不再退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13〕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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