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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工[2014]95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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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经济局: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 -2020)》(国发〔2006〕6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国发〔2006〕6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是指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资格认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从已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中产生,由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共同确认。
  (二)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由工信部和财政部认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与拨付,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上年度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并对已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方向
  第六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支撑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奠定基础。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设本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的高端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提高企业的综合研发能力,为本行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支撑和保障,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予以支持。支持标准如下:
  (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初次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含被摘牌后又重新认定的),每个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根据企业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新购置的高端检测、检验、分析、测试等主要设备,或更新改造小试、中试试验系统新增固定资产额(不含土地购置、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参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补助方式和做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资格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有效挂牌的自治区级技术中心或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研发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业绩明显;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1.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2);
  2.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3);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4);
  3.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4.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6.新增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应按照逐级申报原则,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联合上报送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盟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在组织申报当年项目前,要对上年度已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另行通知),评价报告随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在双方纪检或监督监察人员全程监督下,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盟市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评审报告。属报送国家审定的项目,以联合发文的方式择优报送。属自治区本级认定并拟资助的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低于7天。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所需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将专项资金下达各有关盟市。
  第十七条 各盟市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不通过旗、县、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全部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经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盟市,自治区将责令有关单位将资金下达项目单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自治区除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封面)
  2. 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4.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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