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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4]15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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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自治区本级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和发展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医疗卫生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内的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会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立足医疗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设立和管理,保证重点,优化结构,适当集中,公开公正,择优选项,突出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理医疗卫生单效益,
  第五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按预算级次和职能实行分级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下达和监督管理。
  (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预算安排的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编制、生产和事业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项按用途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对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疾病防治、公共服务均等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实施“奖补”。
  第七条 按项目管理的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依据不同的项目分别制定项目指南,指导各盟市申报。《项目申报指南》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预期目标、项目内容、完成时间、实施措施、总投入、地方投入、申请补助资金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财务、设备、人事及相关业务科室等部门对申请专项资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评审,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同一项目在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有关要求择优推荐项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计生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主管单位推荐报送的项目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及其他有关情况,经过必要的公示程序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资金额度,并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项目制定和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及时性等负责。
  第十二条 按非项目管理的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根据承担具体任务按因素法分配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切实加快支出进度。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的有关程序报批。项目实施单位在上报决算时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说明。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中需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应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项目主管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自治区本级安排分配医疗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暂停其后续拨款并责成其进行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其拨款,否则将终止后续拨款、收回已拨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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