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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房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房产局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6-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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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本着修危修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房、住宅区内的非住宅及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维修资金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建设、财政、消防、质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专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包括: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情况,包括: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为物业管理单位。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勘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住宅区内突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紧急情况时,各区房产、消防、质监、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专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排险抢修,避免业主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第七条下列单位负责认定房屋发生危及使用安全、严重影响住用的情况: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
  (二)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及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
  (三)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
  (四)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五)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第八条房屋应急维修应当由下列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
  (一)发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委托。
  (二)发生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情况时,由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发生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情况时,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九条房屋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建立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中选择相应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遇相关业主或第三人阻挠施工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
  因施工需要损坏房屋自用部位的,其恢复费用可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二)相关单位现场认定。
  (三)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1.《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消防、电梯设施验收报告;
  2.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资料齐全的,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手续。
  (四)相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五)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表》以及本条第三项所需材料;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仅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维修工程提供)、施工合同;
  3.工程开、竣工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表,属消防、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修的,还需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认定报告;
  4.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及分摊明细表;
  6.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及费用分摊等情况的验收报告,项目维修后状况的照片;
  7.收款收据、相关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
  资料齐全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手续,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六)市房产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十二条经相关单位现场认定,属突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紧急情况的,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排险抢修。险情排除后,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使用维修资金。排险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三条因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垫付。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业主或责任单位追缴其欠缴的维修资金,用于归还区政府垫付的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的情况后,未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六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应急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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