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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4]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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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和公墓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以及《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经营性公墓建设服务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民事[2014]11号)等规定,同时,鉴于《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我市部分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13]40号)试行期一年已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市级公墓经营单位(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区(市)级公墓经营单位(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平衡确认后执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批准、从事骨灰安葬服务的经营性公墓为:青岛市九峰陵公墓、青岛市福宁园公墓、青岛市百龄园公墓、崂山区福海园公墓、城阳区太平陵公墓、黄岛区卧龙山文化陵园、黄岛区龙凤山公墓、即墨市仙鹤陵公墓、胶州市万国公墓、平度市紫荆山陵苑、莱西市凤凰岭公墓。
  市级经营性公墓为:青岛市九峰陵公墓、青岛市福宁园公墓、青岛市百龄园公墓。
  三、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墓穴使用合同已经期满,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由政府定价。户主(经办人)申请继续使用的,公墓经营单位收取的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标准以单座墓穴(双穴不超过1.2平方米、单穴不超过0.8平方米)为一个计价单位。
  四、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护墓管理人员雇佣、办公费用,墓地设施的安全、整洁费用,墓区内安全秩序、保洁、消防、绿化、配套设施的运转、维护等费用支出。
  五、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缴费期原则上为5年。
  六、公墓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文件、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确定百龄园公墓、九峰陵公墓收取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0元/穴·年。青岛市福宁园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待期满后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公墓经营单位之前自行收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应将原标准履行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期满;超出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超出部分可折抵到下一个收费期中。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物价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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