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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4]7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5
实施时间: 2014-5-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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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物业市场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支持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为目标,重点扶持一批运营规范、服务优质、信用良好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其扩大管理规模、增强发展实力、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居民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二)发展目标。到2016年,培育物业管理规模40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达到100—15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达到10—20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达到3—5家。
  二、鼓励和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换发、变更、补发以及外地备案登记等业务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扶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项目招投标的,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鼓励,并对其承接的项目减免50%的信用保证金;对市、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原则上在骨干物业服务企业中招标产生;对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改项目等,在物业招投标时优先考虑骨干物业服务企业。
  (三)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资质变更、物业项目移交、信用保证金和物业费托管资金划转、物业服务合同重签等事项,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资源快速、有序整合。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持有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和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信用等级评定时,分别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鼓励,并对其承接的项目适当减免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
  (五)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岗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支持市属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物业服务类专业,建设物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培养满足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一)积极放开物业服务市场。逐步转变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用房的管理模式,推进后勤管理服务社会化、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工厂、医院、学校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
  (二)鼓励物业服务专业化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秩序维护、清冰雪、绿化、二次供水、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电梯维保等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化公司管理,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降低物业服务成本。
  (三)完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加快建设招投标专家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健全物业服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面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物业承接验收的监管,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建立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利用物业服务热线,建立市级督办协调、区级属地负责、街道具体实施、社区密切配合的物业投诉处理工作新机制。发挥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维修快速处置工作机制,组建应急维修队伍,落实应急维修资金,快速反应、处置住宅小区发生的“急、难、险”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
  2.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兼有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并按经营项目适用税目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业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5.鼓励国有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符合规定的给予免征契税。
  (二)落实金融扶持政策
  1.对在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的三级或暂定资质的小型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哈尔滨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小额贷款,用于物业服务应急周转资金。
  2.对在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考核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的一、二级资质的大中型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企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哈尔滨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大额贷款,用于物业服务应急周转资金。
  (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1.对由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对获得国家和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项目,每个项目可给予适当奖励。
  (四)落实其他扶持政策
  1.对在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物业管理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从业人员,符合省、市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培训补贴。
  2.对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优先考虑。
  3.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特殊人才,在省、市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落户证明后,可为其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4.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执行民用电价。
  5.对骨干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接管的老旧住宅,由市、区两级政府出资对其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并自接管之日起2年内,由区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资金,用于抵补经营亏损;接管后,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经营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老旧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以及补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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