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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4]4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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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集体合同时效性,着力构建我市和谐与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0号)和《山东省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工作方案》(鲁人社字〔2014〕3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至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攻坚计划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4年):制定方案,组织攻坚。主要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制定集体合同规范文本,组织协商培训,开展指导服务;建立企业集体合同管理台账;完善劳动关系信息网络系统集体合同板块导(录)入功能;规范协商程序,认真审查备案。
  第二阶段(2015年):扎实推进,完成任务。主要任务: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确保2015年底全市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
  第三阶段(2016年):总结表彰,巩固完善。主要任务: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完善办法,形成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为推进实施攻坚计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点宣传开展集体协商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企业和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主动深入企业、工业园区、社区(村)、街道(镇),通过专题培训、现场咨询、以案说法、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促进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劳动者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法定内容和程序的理解和掌握。
  (二)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根据市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时间,确定我市每年3-5月份为全市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集中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大力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引导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主动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对提出要约尚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给予帮助和指导,必要时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依法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及时给予回应。鼓励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提出要约,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履行要约。企业不按时回应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福利、休息休假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和企业效益提高同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四)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点形式和主攻方向。各区、市应大力推进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并将行业集体协商逐步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拓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集体协商工作平台。
  (五)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将依法规范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实效的有力举措抓细抓实。规范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调代表,确保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企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职工代表产生程序,行业集体协商要重点规范企业方代表产生程序,民主推选要公开透明,授权委托要依法合规。规范集体协商程序,指导协商双方代表认真做好协商前收集资料、征求意见、拟定议题等准备工作,并召开集体协商会议进行充分协商讨论。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协商双方将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报地方工会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布。
  (六)加强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镇)和工业园区,加快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创新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力解除其后顾之忧,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创新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区市级以下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方行业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对职工代表、企业负责人、工会和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协商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七)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提供全程指导。制定推广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协商要约书示范文本及指导手册,为集体协商双方提供参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专家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扩大由专业人员担任的专兼职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参与协商、宣传指导、业务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八)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集体合同内容及时在青岛市劳动关系信息网络系统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纸质文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协商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积极探索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确保集体协商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工作,督促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督促企业限时整改。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协商、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台账制度,改进和加强集体合同统计基础工作,统一规范统计口径。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实施攻坚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狠抓计划落实,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工商联,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全面摸清本地区企业数量、职工人数和已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情况,统筹规划三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争取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
  (二)三方联动,形成合力。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攻坚计划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重点做好规划协调、完善政策、信息引导、集体合同审查和协商争议调处等工作。工会组织要重点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等工作;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在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树立协商理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督促履行集体合同和加强基层企业组织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组织三方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社会影响。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攻坚计划顺利实施。
  各区、市要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实施方案于9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于文杰,联系电话:85912062,电子信箱:qdldg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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