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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办发[2014]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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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的出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以及部、省、市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效能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对原《青岛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市兼职仲裁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加强合议庭审理争议案件,缓解仲裁机构办案力量不足,提升调仲裁效能建设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区市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对目前已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队伍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查找当前兼职仲裁员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下步规范兼职仲裁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于11月底前,连同兼职仲裁员花名册及聘任管理情况,一并书面报市仲裁委和市人社局。
  二、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兼职仲裁员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认真总结聘任兼职仲裁中的经验和做法,不断规范完善兼职仲裁员管理。特别要探索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聘兼职仲裁员的途径,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要通过选聘兼职仲裁员,增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合议庭的数量,提高合议质量,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三、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在仲裁办案专项经费中,将兼职仲裁员劳务费作为一个重要项目,保证按市确定的兼职仲裁员劳务费标准发放,以满足办案需要和兼职仲裁员价值的体现;有条件的区市,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不断提高兼职仲裁员劳务费标准。要严格劳务费专项支出管理,要强化劳务费发放的审批程序,不得将劳务费挪作他用。市人社局将对各区市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指导和推广意义的做法和经验,以及突出的问题,将适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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