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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4]7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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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激发引才融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国专家局)与海外非政府组织签约设立的引才引智机构。青岛国际工商中心有限公司派驻境外的各“青岛工商中心”,经批准后可加挂“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牌子,在引智引才方面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外国专家局的统一指导。
  第三条 工作站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设立和日常管理,并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凡有意成为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向市外国专家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海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备的人员、场所和设施。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的相关情况。
  (四)应掌握50名以上副教授、研究员、企业高管及相应层次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且能够每年更新。
  (五)建有专门网站并能正常更新,或在当地人才中具备较好的宣传推广能力。
  (六)具备独立承办海外引才引智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海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设立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基本情况、历史沿革、领域专长、人才资源、社会资源、宣传能力、大型活动承办经验等)。
  (四)至少50名副教授、研究员、企业高管及相应层次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信息。
  (五)3个以上优秀案例(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引进、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 市外国专家局常年受理设站申请,随报随评。原则上仅在海外留学人员和专家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市外国专家局收到海外组织或机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工作站入选单位,并签订《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设站协议》。
  第九条 授权入选单位以工作站身份开展相关业务,可悬挂“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标牌。
  第三章 工作站的职责
  第十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各项事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帮助引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业创新团队、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领军人才。积极向我市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发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大型引才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
  第十一条 协助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围绕我市“英才211计划”、“111”引才等重大引才工程,向海外人才宣传我市的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人才需求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反馈,以及相关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并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
  第十四条 积极承办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外国专家局交办的其他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量化评估机制。工作站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外国专家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量化目标及实施计划。市外国专家局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工作站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评估。其中,工作站应每年推荐不少于40条有意向来青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推介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和政策措施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海外组织、机构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市外国专家局交办任务以外的业务,必须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核准开展的业务,市外国专家局概不承担一切责任,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市外国专家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可随时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站的经费
  第十九条 初次建站一次性给予每个工作站5万元人民币开办费,每年度评估合格后给予2万元人民币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开办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按照《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试行)》(青人社办发〔2013〕23号),对成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工作站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1-5万元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和引才奖励经费单独实施,不相互抵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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