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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2014]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14-10-28
实施时间: 2014-10-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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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保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运行,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28日
  青岛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运行,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青岛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更改、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各业务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要求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印章,在办理资金收付、清算、对账等业务的电子凭证上签署,并在电子凭证库留存。
  第四条 电子印章应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在签署电子凭证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应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并有效控制所签署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以及电子印章的形态。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分类与存储管理
  第五条 电子印章分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名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和普通个人名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三类。
  (一)电子公章。
  1.市财政电子公章包括“青岛市财政局总会计专用章”,“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支付专用章”等,用于办理财政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收支对账等业务。
  2.人行电子公章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青岛市分库(章)”等,用于办理财政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收支对账等业务。
  3.代理银行电子公章包括“银行电子支付专用章”等,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清算、对账等业务。
  4.预算单位电子公章为“电子支付专用章”,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及对账等业务。
  (二)电子法人章。主要是市财政、人行、代理银行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使用的单位法人名章、财务负责人名章、授权代表人名章等。
  (三)电子私章。主要是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市财政和人行具体经办电子支付业务人员使用的个人名章。
  第六条 市财政、人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章,由三方自行制作,根据签章验章校验规则,在本方和对方电子印章服务器存储管理,以下统称服务器印章。
  市财政、人行、代理银行的电子私章由三方自行制作;预算单位的电子私章和电子公章,由市财政统一制作。上述电子印章在USBKey中存储,在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备案,发放给使用者本人或单位管理使用,以下统称USBKey印章。
  第三章 服务器印章的制作、使用、备案
  第七条 市财政、人行和代理银行管理使用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章,由各方自行根据实物印章的印模,通过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制作。
  第八条 根据签章验章业务对应关系,三方须从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导出电子印章加密文件,刻录成备案光盘,派专人连同正式备案文件送达对方。正式备案文件中需包含备案印章印模、备案时间等内容。接收方审核后将备案的电子印章加密文件导入其电子印章服务器。(见附件1)
  为保证服务器印章的安全,服务器印章只能通过刻录光盘方式备案,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备案。备案光盘和备案文件应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保存管理。
  第九条 服务器印章可以授权本方多人使用,各方须对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按照会计规范化要求,对不兼容岗位须分别授权。各方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控制,保证使用人员不能越权违规使用,并按照“谁使用谁留名”的原则,可追溯查询到具体使用人,确保规范安全的使用服务器印章。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相关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的,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制章,并以正式备案文件重新进行印章备案,相关方进行服务器印章的变更处理;相关实物印章停止使用的,应以正式文件通知相关方做停用处理;服务器印章发生失密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相关方做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人行、代理银行办理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章变更或注销时,需向其他方提出申请,重新履行电子印章制作、存储和备案程序。市财政、人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和电子法人章等服务器印章发生异常,应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相关方业务人员,情况严重的,按照青岛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USBKey印章的制作、发放、使用
  第十二条 USBKey印章包括:预算单位公章,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具体经办人员以及市财政和人行具体经办电子支付业务人员使用的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章与单位机构证书绑定,预算单位经办人员的名章、审核人员的名章与其个人证书绑定。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由一人兼任,USBKey印章不能混岗使用。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使用的USBKey印章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统一向市财政国库部门集中申请。文件中需要包含所属各预算单位的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预算编码,经办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要求,对USBKey印章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财政信息技术部门使用财政CA认证系统,根据预算单位信息制作机构证书和电子公章,并绑定存储到USBKey;根据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岗位权限等信息制作个人证书和电子私章,并绑定存储到USBKey。
  第十六条 USBKey印章由主管部门到市财政统一领取并发放给各预算单位使用。各主管部门领取人须持本部门介绍信于市财政国库部门登记领取。
  第十七条 市财政办公人员的USBKey印章,由国库部门统一提供人员信息和岗位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送信息技术部门制作个人证书和电子签章,并绑定存储到USBKey。
  市财政个人USBKey印章发生损坏、变更、丢失、被盗等情况时,向国库部门提出申请,交回原USBKey印章,需重新制作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人行办公人员的USBKey印章管理参照市财政办公人员USBKey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USBKey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持有人领取USBKey印章后须立即登录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管理USBKey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二)USBKey印章必须在电子支付业务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在其它电子设备上使用。经办人员对相关电子凭证录入完毕后,使用本人USBKey加盖电子私章,审核人员经审核无误后使用USBKey加盖电子私章,同时使用单位机构USBKey加盖电子公章。
  (三)USBKey印章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
  (四)USBKey印章发生丢失、被盗、失密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市财政报告,市财政及时注销,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九条 USBKey印章变更、损坏时,采取“交旧换新”的办法,由预算单位出具正式文件直接向市财政申请,文件中需要说明原由、原印章信息、USBKey编号等,同时交回原USBKey印章。市财政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重新制章,预算单位领取人持单位介绍信登记领取(见附件3)。
  USBKey印章丢失、被盗的,预算单位须立即向市财政报告,由市财政及时做注销处理。再由预算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向市财政报告原由,并重新申请制作新章,市财政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制发。
  USBKey印章需要注销的,预算单位须出具正式文件报市财政,文件中需要说明注销原由、原印章信息、USBKey编号等,同时交回原USBKey印章,由市财政做注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方应依据本实施意见,加强内部的电子印章及USBKey管理,建立电子印章USBKey检查报告制度,定期自查自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用于标识作废电子凭证和补录电子凭证的电子戳记,具有与实物戳记相同的证明效力,应视同服务器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电子印章管理登记本.doc
  2.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电子印章申领登记表.xls
  3.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变更(注销)申请表.xls.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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