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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发改服务[2011]10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1-3-18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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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集聚区带动作用,提升服务业集聚区的能级和水平,根据省政府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发展实际,统筹兼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消费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以下六种类别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
  (一)综合商务区。以城市经济为核心,以金融、商贸、商务活动为主体,高级商务酒店、高级生活服务相配套,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集中,交通通达性良好的城市中心区域。
  (二)科技信息园(区)。以软件研发、生产、出口企业为主体,以相关服务机构为依托,重点布局在科研力量集中、软件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基础的区域。
  (三)文化创意园(区)。以从事研发设计、咨询策划、时尚消费、广告传媒、影视动漫、艺术创作等企业为主体,利用城区老厂房(旧厂区)改造及土地成片开发形成的集聚区。
  (四)现代物流园(区)。以物流企业为主体,以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为支撑,重点布局在海港、空港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地和货物集散地附近,第三方物流企业占较大比重。
  (五)旅游休闲区。以从事旅游开发、休闲娱乐的企业为主体,以旅游风景区、特色文化街区为依托,重点布局在集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
  (六)商贸流通区。以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众多商品零售、餐饮、便民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形成的集聚区。
  第四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服务业集聚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有集聚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边界清晰,业态突出,目标明确;
  (三)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
  (五)原则上列入市、区两级“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或服务业领域专项规划。
  第五条 除具备第四条所列条件外,不同类别的集聚区还分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商务区的条件;
  1.属于城市功能核心区,主要以金融、保险、证券、商务、商贸等企业为主体,高级酒店、商务设施配套;
  2.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中,拥有跨国公司或国际性金融机构区域性业务总部,或国内行业百强企业总部;
  3.交通条件便利,通达性良好。
  (二)科技信息园(区)的条件:
  1.具有科技信息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及相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商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2.实际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产业特色鲜明,注册科技信息类企业达50家以上;
  4.拥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一定的产品出口能力。
  (三)文化创意园(区)的条件:
  1.有较齐备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2.产业特色鲜明,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拥有注册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链配套企业50家以上,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现代物流园(区)的条件:
  1.依托港口、空港、站场、道口等交通枢纽或工业开发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服务功能;
  2.至少拥有三种以上物流功能(仓储、加工、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服务等基本配套服务;
  3.注册第三方物流企业10家以上,集聚区入驻企业年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亿元。
  (五)旅游休闲区的条件:
  1.景点资源比较丰富,有区别于其他旅游景区的明显特色;
  2.有比较完善配套的旅游硬件和软件设施,具备吃住行游娱购等旅游要素;
  3.区域内旅游相关企业不少于30家。
  (六)商贸流通区的条件:
  1.符合全市统一规划,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工农业产品、材料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
  2.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初步具备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和电子商务等功能;
  3.拥有年商品成交额处于全市前5名的店铺或市场,对周边区域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外向度处于市场领先地位,集聚区入驻企业年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亿元。
  第六条 申报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向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聚区发展规划;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四)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管理机构情况;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由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评估。对具备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政府授予“青岛市服务业集聚区”牌匾,享受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评。考评优秀的集聚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有关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区、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发生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时,有关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市服务业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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