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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会[2014]1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0-30
实施时间: 2014-10-3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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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会[2014]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我市决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相关工作安排
  (一)旧版资格证书处理:
  1、空白旧版资格证书: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认真清点留存未用的空白旧版证书,于2014年11月5日前上交到长沙市财政局会计处,再一并到省财政厅领取新证。
  2、会计人员持有的尚未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不足6年)的旧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满,然后再换新证。
  3、会计人员持有的已超过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前日期已满6年)的旧版证书,必须换发新证。
  (二)启用新证后,较长时间内将有新、老版证书并存现象,有效期内,新、老版证书均可顺利使用。
  (三)换发新证工作是全市会计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事务,不再安排专门时间集中换证。持证人员换证实行“先网上申请,后现场换发”的形式。
  启用新版证书,工作繁琐细致,业务量大,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宣传到位,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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