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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5]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12
实施时间: 2015-1-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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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规定,现就我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调整后,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格分别为7495元、7945元、8394元和653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为4.76元/立方米(等值换算为6.61元/公斤)。
  五、本文自2015年1月12日24时起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附件:海南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海南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升)

序号 品名 金额
1 90号汽油 6.52
2 93号汽油 7.05
3 97号汽油 7.47
4 0号柴油 5.62

  说明:
  1.执行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1)和《车用柴油》(GB19147-2013)中符合车用汽柴油(Ⅳ)的技术要求。
  2.以上汽油含1.05元/升车辆通行附加费,0号柴油未含车辆通行附加费。
  3.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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