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4]18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为深入贯彻落实财税〔2014〕74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地、各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三、清理取消各地、各部门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设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涉及收入分享在省和市县之间变动的,由省财政厅按照“保证既得利益”的原则,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财税〔2014〕7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资源税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 浙财综字[2008] 2008/11/25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2014/1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 内财非税[2014] 2014/11/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整 鲁财综[2008]77 2008/11/26
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53号 2015/5/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赣财综[2015]59 2015/5/1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 深府办[2002]44 2002/4/2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涉及煤炭原油和天然 黑政办发[2014] 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