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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农信社关于加快推进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2]16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12-12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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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市联社):
  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信社《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12〕13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省农业厅对各市上报种粮大户资料进行了审核,在此基础上,省财政会省农业等部门研究确定了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依据和资金分配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粮大户审核及补贴依据
  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我省将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纳入2012年种粮大户补贴范围。
  (一)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二)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三)当年承租(流转)土地种植水稻、未种植小麦或未上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
  (一)补贴面积4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
  (二)补贴面积4000亩以下的,每亩给予补贴230元;
  (三)按以上标准,将种粮大户补贴金额(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切块到市。
  三、补贴资金使用方式
  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我省采取贴息、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种粮大户2011-2012年建设改造农田水利、晾晒、仓储设施,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农业生产资料等。
  (一)贴息。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种粮大户基础信息提供给农信社,各级农信社根据省农信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支持种粮大户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2〕375号)要求,建立种粮大户信贷档案,优先做好授信与贷款发放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经农业等部门审核后的贷款额及相关信息给予贴息,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农信社。
  (二)以奖代补。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根据种粮大户提报的相关资料和凭证,严格审核投资额,原则上按投资额的20%-6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先干后奖、不干不奖”原则及确定的限额,组织实施补贴工作,并切实加快工作节奏,确保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落实到种粮大户或项目。
  (二)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种粮大户资质、种粮面积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种粮大户档案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种粮大户名单变动及粮食种植意向、播种面积、单产、总产及粮食销售等情况,定期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相关资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公正、公开、透明。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可将补贴资金暂存县级财政专户并由市向省报告。
  (四)各级农信社要进一步扩大对种粮大户贷款规模,加强监管与业务指导,确保贷款切实用于种粮大户经营与发展。同时,积极探索解决种粮大户抵质押物缺乏、贷款担保难等问题。
  (五)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农业、粮食、农信社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做好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省将适时组织开展种粮大户补贴专项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 财 政 厅 省 农 业 厅
  省 粮 食 局 省 农 信 社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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