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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3]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时间: 2013-6-4
实施时间: 2013-6-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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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公路局,省公路局:
  为加强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6月4日
  山东省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意见》(鲁财办发〔2013〕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以及《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105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我省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程序和实施方案,客观、合理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三)奖优罚劣原则。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对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中的组织管理、项目管理、项目绩效、创新评价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二章评价对象、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获得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各市财政、公路部门和省公路部门。
  第六条 绩效评价依据及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
  (三)国省道改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批复文件;大中修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复文件;
  (四)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申请文件、计量支付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建设规划、省级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总结报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五)市级以上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检查结论、计量报告、市县配套资金使用凭证等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有关项目的预算审核报告、评价报告;
  (六)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取招标采购的形式,同时要有省财政厅出具的政府采购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等材料。
  (七)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含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以及带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根据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省财政制定了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市(县)级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指标表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3个评价层级。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主要评价项目目标的确定、项目建设依据以及组织实施管理。
  (二)项目管理。主要对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流程管理、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三)项目绩效。主要评价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项目效果。
  (四)创新评价。主要评价项目预算审核、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宣传报道。
  (五)违规违纪。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按评分标准,每项评价指标达到绩效目标,得相应的分数;未达到,不得分;如有扣分,扣至0分为止。
  第三章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绩效评价办法以及绩效评价指标;
  (二)统一组织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全省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汇总并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出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绩效评价的统一安排,负责制定和部署具体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形成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过程的绩效评价体系;
  (三)指导、监督并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汇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撰写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公路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同时抄送省公路局;
  (三)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反馈评价经验等相关信息;
  (四)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评价工作步骤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确定专项资金评价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本年度专项资金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下发年度专项资金评价文件。绩效评价分为三个阶段:自评阶段、专家评价与中介机构评价阶段、综合评价阶段。
  第十五条 自评阶段。由各评价单位根据当年绩效评价文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资金申请、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公路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撰写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并按要求上报,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专家评价与中介机构评价阶段。省财政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采取集中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完成。具体步骤为:
  (一)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上报的资料对部分项目进行集中打分,了解基本情况。
  (二)专家和中介机构分组到各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评价并对被评价单位服务社会满意度进行调查评分。
  (三)由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填写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编制的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各项被评价的专项资金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对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质量、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为每个项目最终得分,为市县自评、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加权平均数。其中,市县自评得分所占权重为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所占权重为60%。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市县自评得分×40%+中介机构和专家评价得分×60%。
  第十九条 根据评价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作为今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绩效评价结果在全省区域内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前五位且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所在市、县,省财政视情况适当增加下年度扶持力度。绩效评价排名居全省后三位或出现“较差”项目的市、县,省财政减少其下年度项目申报数量、资金扶持额度。
  第二十二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将视情况扣减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额度直至取消获得资格;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取消下年度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获得资格;取消获得专项资金资格的市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
  第二十三条省公路局及各级财政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市(县)级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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