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1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4/10/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 穗国税发[2008] 2008/5/6
昆明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昆明海关公告20 2017/10/23
成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3/8/2
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上海各海关特殊监管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8/15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18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4/10/22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昆明海关公告20 2014/9/30
青岛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青岛海关公告20 2014/9/1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 粤国税发[2008] 2008/11/24
昆明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昆明海关公告20 201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