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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13]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9
实施时间: 2013-8-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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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农机局、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里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8月19日
  山东省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农村经营管理及其他涉农方面培训和相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直农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并落实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分配、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相关省直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农民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开展考核验收等。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使用范围
  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及农民培训需求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二)新型农民创业培训;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四)其他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关的培训及相关支出。
  第五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直农口部门,根据年度全省新型农民培训工作重点,研究确定资金安排意见。相关省直农口部门据此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实施方案等,分配下达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按照培训任务、计划要求等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直农口部门,加强对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各级财政、农口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农民培训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相关省直农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山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5〕32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7〕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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